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英文: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香港政府或港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部门的总称。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政府全名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而“香港政府”一词则变成简称),并根据基本法沿用大部分原有制度。香港政府首长为香港行政长官,辖下有局长多名负责管理各政府部门。[1]
此外,虽然“政府”一词一般包括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但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只包括香港的行政部门。
历史[]
Template:香港政治 明万历元年东莞县分拆新安县以后(除清初迁界时期外),今香港全境受位于今深圳南头的广东新安县延福乡管辖。1841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尚未结束英军即登陆香港岛水坑口,同年成立香港政府[1][2],并出版第一份宪报[3]。日治时期曾短暂受日军统治。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政府成立。
首长及行政部门[]
【主条目】: 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府的政府首脑,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此职位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大致代替香港总督的职权。辖下由三层架构组成:
- 第一层是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他们均是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制订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 第二层是决策局,又称为政策局,职能类似英国政府的部长,负责制订、统筹及检讨特订范筹,如卫生、运输、保安等的政策,和监督属下执行部门的工作。所有决策局又共同组成政府总部。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问责制之前,所有决策局均只向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负责;实行问责制后,改为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2005年10月12日新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在他首份施政报告中又改为决策局先向政务司司长和财政司司长汇报,二人才再向行政长官汇报。
- 第三层是部门,是政府政策的执行部门,例如卫生署、警务处等,首长皆为香港公务员。
另外少部分政府部门如廉政公署及审计署皆直属行政长官。
现任行政长官是曾荫权。
政府行政及行政会议[]
【主条目】: 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官守成员及非官守成员根据基本法组成,是行政长官制订政策的顾问团。官守成员一般由各司长及局长出任,而非官守成员则由行政长官自行决定,他们主要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
公营机构[]
【主条目】:
香港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门执行政策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公营机构,负责政府认为较需要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这些机构由政府出资成立及资助,但不属于政府体制,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例子有: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医院的医院管理局、协助香港工业发展的生产力促进局等。
主权移交时各部门名称上之改变[]
行政机构[]
- 香港政府改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行政局改称行政会议
- 布政司署改称政府总部
- 布政司办公室改称政务司司长办公室
- 财政司办公厅改称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 律政署改称律政司
- 布政司署政务科改称民政事务局
- 布政司署宪制事务科改称政制事务局
- 其馀原隶属布政司署的决策科(如:布政司署运输科、布政司署保安科等)均改称局(运输局、保安局);其首长由司(运输司、保安司)改称局长(运输局局长、保安局局长)
-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改称廉政公署
- 皇家香港警察改称香港警务处
- 皇家香港天文台改称香港天文台
- 人民入境事务处改称入境事务处
- 政务处改称民政事务处
- 政务总署改称民政事务总署
- 核数署改称审计署
职称[]
- 总督大致由行政长官取代
- 布政司改称政务司司长
- 财政司改称财政司司长
- 律政司改称律政司司长
-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改称廉政专员
- 海关总监改称海关关长
- 政务专员改称民政事务专员
另见香港立法会及香港司法机构#1997年主权移交时主要改变
参看[]
- 香港政治
参考文献[]
注解
- ↑ Wiltshire, Trea. [First published 1987] (republished & reduced 2003). Old Hong Kong - Volume One. Central, Hong Kong: Text Form Asia books Ltd
- ↑ 1997: Hong Kong handed over to Chinese control BBC Accessed 2008-10-16.
- ↑ Hongkong Gazette 1st May, 1841 香港政府宪报 一八四一年 五月一日 [1]
外部连结[]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图(繁体、简体)
- 香港主要官员
- 常任秘书长及部门首长名单